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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金融科技的不断发展,跨行业、跨市场的跨界金融服务日益丰富,不同金融业务之间相互关联渗透,金融风险错综复杂,风险难以识别和度量,风险隐蔽性不断增强,对传统金融监管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为进一步提高监管水平,加强监管力度,监管科技(Reg Tech)应运而生,旨在利用现代科技成果优化金融监管模式,提升金融监管效率,降低金融机构合规成本。在新形势下,金融监管部门要确保金融安全,必须发展创新型金融监管模式,以监管科技赋能金融监管,通过监管科技手段构建现代金融监管框架,研发基于人工智能、大数据、应用程序编程接口(API)等的金融监管平台和工具,采取系统嵌入、应用对接等方式建立数字化监管协议,有效增强金融监管信息的实时性、准确性和可追溯性,从而及时有效识别和化解金融风险,确保金融安全。
实现目标
1.支撑我国金融监管体系
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分为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管理,央行负责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管理,“两会”负责微观审慎管理,地方政府负责小微、区域性金融机构的行为监管。这种制度安排决定了监管科技必须能够支撑对个体金融机构、各金融行业、宏观金融业态、交叉性金融活动的全貌监测与分析,提高金融监管部门的履职质量与效率。
监管部门可利用科技手段,将监管政策转换为数字化、标准化的“机器可读”程序语言,为金融机构提供各种监管应用程序接口,实时获取监管数据,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实现对监管数据自动化、集中化的聚合分析,判断监管风险点,监测监管合规性,有效提高监管效率。
比如,人民银行自2016年起实施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每季度采集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诸多数据指标和风险报告,加强对金融机构事中监测和事后评估。应用监管科技,人民银行可以针对MPA需要采集的监管数据生成一个应用程序编程接口(API),规范数据格式、计算函数和报表要求。同时,向金融机构开放该API以供调用,自动完成数据统计报送和报告生成等事项。
2.增强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能力
金融监管部门在运用监管科技的技术与工具时,通过对监管政策、合规性要求等的数字化表达,采用实时采集风险信息、抓取业务特征数据等方式,推动监管模式由事后监管向事中监管转变,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消除了信息壁垒,有利于进一步缓解监管时滞性、提升监管穿透性、增强监管统一性。
监管科技与金融监管的深度融合,有助于科技技术服务金融监管目标,畅通货币政策传导;有助于借助科技技术手段对金融机构进行主动监管,提升风险管理理念的转变和风险态势感知能力;运用大数据技术及时、有效地挖掘出隐藏在金融海量数据中的经营规律与风险变化趋势,对明晰金融风险,提前预警,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实现金融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具有积极的作用。
3.以实现跨市场、跨主体的“穿透式”监管为目标
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资产交叉持有、跨界经营的特征比较突出,募集资金的流向不透明,业务边界逐渐模糊、经营环境不断开放,交叉性金融工具的大量使用导致杠杆率较高,金融风险增大。监管科技在金融监管中以“穿透式”数据归集与管理为目标,将所有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和金融活动的全部链条数据进行集中归集、统计、汇总和共享,借此打破当前的监管模式,以期保持监管标准的一致性,有效支撑宏观审慎管理。
“穿透式”监管有助于实现金融监管权的“穿透式配置”,但应注意平衡“穿透式”监管与金融市场化改革的关系。在确立“穿透式”监管正当性的同时,也要合理划定“穿透”的边界,信息披露与跨境投资中应审慎“穿透”,行政自由裁量权不宜因“穿透”而扩张,依托“穿透”保护投资者时需要充分考量成本。
金融监管部门在促进监管科技发展中的作用
在金融监管宏观审慎原则的大背景下,面对快速创新发展的金融科技产业,全覆盖、多维度、多层次的监管要求已经成为趋势。一方面,金融监管部门应不断推进技术创新,努力强化自身素质,积极将监管科技成果应用于监管落实,有效支持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保护消费者权益。另一方面,金融监管部门应积极推进监管科技产业发展,帮助建立行业标准和指导规范,为参与各方提供监管指导,加强与行业间、监管部门间的沟通协作,共同建立金融科技良性监管氛围。
1.加快推动监管科技标准制定
利用监管科技促进金融业监管,需要加强对监管科技行业的顶层设计。应有明确的行业监管标准,这将使金融机构和第三方监管科技机构能够准确理解监管要求和目的,更好地整合内部资源和完善业务流程,降低合规成本。
一是根据金融科技创新业务的发展,积极探索制订如何利用新技术将监管要求编译成可识别的机器工具与数据报送工具,针对数据安全保障、监管要求落实、代码审计、数据公开等技术性工作,制订行业标准。二是制订监管科技公司准入标准,监管科技公司在监管部门与金融机构之间起到积极的政策传导作用,对监管科技企业的运营方式、市场准入、服务模式等内容应制订相应标准,加强产业顶层设计,通过一致性的通用标准扶持监管科技产业健康繁荣发展。
2.以科技优监管
监管当局可积极运用监管沙箱、监管科技等新理念、新方式优化现有监管手段。构建“监管沙盒”机制。监管沙盒是一种重要的监管创新,值得借鉴与探索。具体实施计划可考虑:一是金融科技行业发展相关的监管机构均可纳入监管沙盒的主体之中;二是将监管沙盒的流程透明化、标准化;三是合理设置监管沙盒的动态约束机制;四是设立科学的客体审批标准,提高去伪存真的辨识能力。完善大数据分析平台建设。推动金融数据标准化,完善大数据分析平台的基础设施建设。监管当局需制定相关的规则、标准,实现各金融机构的数据标准化,建立基于各相关机构数据基础上的大数据分析平台,消除监管与被监管之间的“信息孤岛”,有效监管错综复杂的市场行为,实现大数据智能风控。在此基础上,逐步探索建立用于系统性金融风险预测的全国性监控系统,以便更好地监控与识别系统性金融风险。
3.“穿透”监管金融科技创新
穿透式监管是透过金融产品的表面形态,看清金融业务和行为的实质,将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全过程穿透连接起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甄别金融业务和产品的性质,根据产品功能、业务性质和法律属性明确监管主体和适用规则,对创新产品、业务和行为实施全流程监管。金融科技大大提升了业务模式与交易结构的复杂度,监管部门可遵循穿透式监管理念,透过复杂表象理清金融产品风险、资金流向与法律属性等要素,依照业务本质明晰监管主体与分工,加强统筹协调,避免监管套利与监管真空。
4.深化监管科技协同合作
推动监管科技落地实施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金融业务、信息技术、公共管理等多个领域,需要政产学研用等各方的协调联动、通力合作。一是强化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破除监管数据壁垒,健全纵横联动、信息通畅的矩阵式管理机制,实现信息汇聚共享和关联分析,构建金融协同监管的数据生态圈。二是做好新技术应用研究与联合攻关,发挥参与各方在人才、技术基础等方面的优势作用,建立健全良好的协同协作机制,聚焦金融监管重点和难点,攻坚克难、共同积极探索监管科技创新应用。三是监管部门之间应建立适应我国经济金融稳定发展的监管科技组织体系,建立监管科技信息共享平台以及定期沟通协调机制。及时了解监管科技发展动态和实际应用,有效鉴别监管科技发展风险,积极寻找应对措施,通过协商讨论、共同调研、联合检查等方式促进监管科技产业合规发展。
5.加强相关技术应用风险防控
监管科技作为新时代金融监管的科技武装,有助于提升金融监管效能、降低机构合规成本。但从实践经验来看,新技术在部署应用过程中往往会引入一些潜在风险,因此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观,注意做好技术应用风险防控。一是稳妥部署监管科技应用,加强业务连续性管理,确保监管科技手段不影响现有金融信息系统、不改变金融业务流程、不降低金融服务效率。二是加快构建新兴技术在金融监管领域应用的成熟度、匹配度检验体系,综合实际监管场景深入研判技术的适用性和安全性,强化新技术合理选型,基于成熟、稳定的技术开展监管科技应用。三是建立健全监管科技应用校准机制,加强双向信息反馈与运行结果比对验证,持续优化完善应用模型,准确反映市场实际情况,提升监管科技的可信性和可靠性。四是探索建立监管数据安全防护机制,利用标记化、散列加密等技术提高监管数据安全水平,避免监管数据泄露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