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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沙盒”机制可助力粤港澳大湾区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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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作为我国现代金融体系建设的重要一环,在发展过程中如何有效兼顾金融创新的需求与风险防控的底线,无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新的挑战。

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于2019年2月18日正式发布,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局长王景武建议,应抓住契机,充分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监管沙盒”的实施经验,探索研究跨业跨地区的“监管沙盒”沟通机制,并建立粤港澳大湾区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完善粤港澳大湾区金融风险防控体系,同时为国家层面的整体改革积累经验。

粤港澳大湾区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急需健全

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将我国香港地区、澳门地区以及广州、深圳定位为粤港澳大湾区的四大中心城市。目前来看,港澳地区和珠三角地区在体制机制、经济民生等方面尚有比较大的差异,这种差异会给粤港澳之间的金融合作带来什么影响?

王景武: 预计随着粤港澳合作的深入推进,大湾区内金融的互联互通水平还会进一步提升,包括跨境互设的金融机构、跨境金融创新产品、跨境流动资金等都将持续增多、日益频繁。但截至目前,粤港澳之间尚未建立紧密的、常态化的监管协调机制,不利于共同防范和应对系统性金融风险,包括金融机构跨境监管套利、跨境金融风险交叉传染、跨境资金异常流动等在内的金融风险隐患,都给现行金融监管体制机制带来了新的挑战。

四个中心城市的发展差异可能短时间内难以补齐。但通过体制机制和监管制度的创新,差异造成的影响是否可以消弭?

王景武:可以通过建立粤港澳大湾区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完善粤港澳金融风险防控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一是开展大湾区金融综合监管机制创新试点。建议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通过探索金融综合监管创新,将部分贴近市场、便利产品的创新监管职能下放至在粤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市场组织机构,加强跨部门、跨行业、跨市场的金融业务监管协调和信息共享。

二是建立粤港澳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建议国务院授权在广东省试点建立粤港澳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可由中央驻粤金融监管部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香港金管局、澳门金管局等组成。联席会议主要职责包括:构建三地金融监管信息交流机制,建立金融机构跨境经营风险、突发性重大风险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合作机制,完善广东与港澳地区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机制、粤港澳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监管合作机制等。

三是建立粤港澳金融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建议推动大湾区内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的对接和数据交换,探索建设粤港澳金融监管信息共享平台。通过完善区域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经济金融调查统计体系和分析监测及风险预警体系,及时提示金融风险,健全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四是强化金融产品和业务创新的监管。建议借鉴香港经验,在粤港澳大湾区探索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金融创新产品监管制度,确立适合国情的金融创新产品监管模式,包括试点推行金融“监管沙盒”、试点建立粤港澳跨境金融产品登记备案中心等,形成对跨境金融活动的统一监督体系,强化对跨境金融活动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引导跨境投融资需求更加透明化、公开化。

五是完善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分析机制。建议建立健全跨境资金流动管理的法律法规,完善相关业务数据系统和事中、事后监管的长效机制,探索借助大数据、云计算提高跨境资金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探索“监管沙盒”机制创新落地实施的建议

您刚才提到试点金融“监管沙盒”机制。“监管沙盒”作为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率先提出的理念,其金融监管背景与我国粤港澳大湾区金融合作及其他地区金融发展情况是否相同?

王景武:监管沙盒”机制是国际金融危机后寻找监管新平衡的有益探索,有机统一了金融稳定和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双重职责,实现了金融创新与有效监管的平衡。

总体来看,“监管沙盒”机制主要以交易数据、流程数据、风险数据等作为监管核心与驱动因素,可有效打通各金融领域的“信息孤岛”,消除监管壁垒,提升监管实效。简单来说,“监管沙盒”相当于一个安全空间,旨在创建“缩小版”的真实市场和“宽松版”的监管环境,允许试验创新产品和服务,而不会产生在正常情况下从事该项活动可能产生的监管后果。测试机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测试其创新的金融产品、服务、商业模式和营销方式,由监管部门对测试过程进行监控,并对测试情况开展评估,以判定是否给予机构更大范围的正式授权。

需要注意的是,在本质上,“监管沙盒”的实施目的是提高金融运行效率并使消费者受益,应避免其成为规避监管、实现监管套利的工具。因此,在“监管沙盒”内创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体量均不宜过大,须重视防范可能带来的相应风险。

看来“监管沙盒”机制即使可被用作金融创新的“安全空间”,仍然存在一定程度的风险可能。那么,如何才能将“监管沙盒”机制创新切实落地呢?

王景武: 对我国来说,可以有重点、有目的地在限定区域试行“监管沙盒”机制,有效推进区域金融改革试点,进而为国家层面的整体改革积累经验。

一是明确“监管沙盒”的实施目的是提高金融运行效率并使消费者受益,避免成为监管套利的工具。可由人民银行牵头,会同其他金融监管部门以部门规章形式制定出台“监管沙盒”制度。同时,通过协调“监管沙盒”与现行法律之间的关系,强化监管测试主体之间的行为规范,确保测试的权威性。还可借鉴香港做法,仅放宽业务规范而不放宽机构准入,鼓励持牌金融机构进行业务创新。

二是规划好“监管沙盒”实施步骤。当前我国金融创新的主体仍以银行业为主,“监管沙盒”机制可借鉴香港做法,先在银行业先试先行,再适时拓宽到证券业、保险业及其他金融业机构。试行之初可借鉴英国模式,对每个测试项目指派专人进行跟踪沟通指导,增进其对测试监管、政策和法律事项的理解,并及时掌握测试最新动态。

三是储备“监管沙盒”相应监管人才。建议金融监管部门加强金融科技方面的人才和知识储备,使监管人员不仅懂金融监管,更懂金融科技,有效满足金融科技监管的需要。

四是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使金融科技的测试产品和服务在上市前具备完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首先,必须向有意参与测试的消费者告知项目处于“监管沙盒”测试及可能面临的风险。其次,消费者必须是自愿参与,且需签署书面同意书,禁止以捆绑、强制等方式强迫消费者参与。最后,测试企业还需制定详细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及补偿方案报监管部门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