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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是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社会对金融服务需求的发展而形成的,它是金融与科技深度融合的产物,无论今天被称之为金融科技的实现方式、服务形态、业务模式如何发展变化,其本质还是有技术驱动的金融创新,它不会改变金融的功能属性和风险属性。近年来,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数字技术不断取得新突破,促进了金融与科技的融合发展,为现代金融体系注入了新活力,为金融业转型升级增加了新动力。
国家非常重视金融科技在促进经济金融改革发展中的作用,同时也要看到,金融科技给我国金融业带来新活力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挑战。党的十九大要求,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进一步提出,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重点是防控金融风险。而防控互联网金融风险是防控金融风险的重点领域之一。在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下,经过近两年的共同努力,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已取得了积极成效,总体风险明显下降,增量风险有效管控,风险案件高发频发势头得到遏制,从业机构优胜劣汰加速,规范发展态势正在形成,行业监管自律机制初步建立,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不断优化。但同时也应该看到,互联网金融涉众性强,新型业态多元多变,风险因素复杂交叉,建立监管和风险防范长效机制依然任重道远。
因此,在推动金融科技发展过程中,必须牢牢坚持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安全和发展要同步推进”这一重要理念,趋利避害、扬长避短,真正发挥好数字技术在金融领域合规创新应用方面的积极价值。
一是坚持正确发展理念和价值导向。金融科技发展应以金融为本,遵循金融发展规律,坚决摒弃“唯规模论”、“唯技术论”和“唯速度论”;以科技为器,积极拥抱先进数字技术,按照是否有利于提升服务实体经济效率和普惠水平,是否有利于提高金融风险管控能力,是否有利于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这“三个有利于”的原则积极稳妥开展金融科技创新。要结合自身竞争优势和资源禀赋,在多层次金融市场和服务体系中找准定位、精准发力,绝不能搞脱离自身发展阶段、超出自身风险管控能力的过度创新,绝不能搞打着创新旗号、脱离实体经济需求、自娱自乐式的伪创新,绝不能搞规避法律监管、破坏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乱创新。
二是重视风险防控和安全保障。金融科技没有改变金融风险的隐蔽性和负外部性特征,而且由于网络空间的开放性和互动性,金融科技创新可能带来业务、技术、网络、数据的多重风险叠加,对金融安全和稳定产生更大的冲击。因此,确保安全永远是金融科技发展的生命线。在监管自律层面,应坚持问题和风险导向,注重运用先进的数字技术和扎实的调查研究,加强对风险的预研、预判、预警。针对金融科技的科技驱动特点,实现以技术对技术,以技术管技术,做到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在从业机构层面,应持续提升风险防范的意识和能力,将风险管理安排与产品服务创新同步部署、同步推进,使金融科技创新可能带来的风险始终处于可管、可控、可承受范围内。
三是加强消费者保护和风险教育。严厉打击打着金融科技创新旗号的各类非法金融活动,规范互联网金融广告宣传,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应认真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的要求,通过规范统一的信息披露、合同登记、风险提示等手段提高金融科技服务全流程的透明度。加强金融知识普及,提高消费者金融素养,引导树立“买者自负”投资理念。重视金融科技发展带来的数字鸿沟和技术偏见问题,对金融科技发展要及时评估改进,确保所有人能公平地获得合适的产品和服务,避免影响部分人群对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引发金融排斥。
四是完善基础设施和标准规则体系。通过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和标准规则的规范统一,有助于增强金融科技主体之间的良性互动,使得金融科技生态更加包容、开放和健康。要加大公共部门、社会资本等多元化投入,进一步完善支付清算、信息通信等基础设施体系,使金融服务能够安全、可信、低成本地扩展到更广泛区域和群体。要按照穿透式、一致性等原则,建立健全金融科技监管规则体系,无论何种类型的从业机构,只要从事金融业务,提供金融服务,就必须接受基本一致的市场准入政策和监管要求。充分发挥登记披露、统计监测、举报、信用信息共享等行业基础设施支撑作用,加快完善金融科技统计和风险监测预警体系,持续动态跟踪金融科技的发展演进和风险变化。加快建设金融科技标准体系,发挥标准先行先试作用,增加标准的有效供给,提高金融科技在服务要素、产品定价、合同文本、信息安全、隐私保护、风险管理、资金存管等方面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金融科技还处于发展初期,还有许多领域需要进一步探索和研究,只有正确处理好安全与发展的关系,才能真正实现金融科技的稳中求进、行稳致远。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作为国家行业自律组织,十分关注金融科技的发展。协会愿与社会各界一道,不断推动新时代金融科技取得新发展、新成果,在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任务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