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从金融科技监管看消费者保护的不同视角

信息来源:

4月9日,CFT50学术委员、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杨涛出席论坛活动,并从金融监管看消费者保护的不同视角发表主题演讲。他认为,为防止对金融消费者权益带来长期、重大的损害,除了消费者保护的日常工作之外,更需要重视系统性、体系性、制度性监管问题。

新经济时代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有不同视角和维度

杨涛谈到,当前我国金融发展已经发生巨大变化,内在动力是数字化影响金融消费者行为、市场结构、交易渠道、产品载体都发生深刻变化,外在动力则是当数字经济快速演变,相应的金融服务模式也就发生了重大变化。杨涛说,我国现在面临重要的经济发展转折点,一方面过去互联网确实给我们带来很多好处,但却并没有扎扎实实地带来全要素生产率的提升。无论是数字经济还是传统产业的数字化改造、数字化基础设施建设,都受到高度重视,但去年以来真正“接地气”的产业数字化受到更多关注。杨涛认为,在这个背景下理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其实有不同的视角和维度:第一是基础层面,包括制度层面和监管层面;第二是组织和技术层面;最后是工作层面。

杨涛谈到,最基础的是制度层面和监管层面,制度层面是如何适应数字化时代的规则要求,进行硬制度和软制度的优化。监管层面是如何把握金融科技监管的效率与安全平衡。

中间层面是组织层面和技术层面,现在我们面临的一个现实状况是国家在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部门和组织架构上还有一些优化空间,现有格局造成的问题是,除非遇到重大风险事件、重要批示,否则很多问题最后往往找不到最终的责任主体。再就是技术层面,因为大量金融消费者遇到的问题还是成本高、效率高,依靠现有的人力和资源解决不了,充分利用新技术实际能够缓解很多矛盾。

工作层面则是解决金融消费者保护谁?谁来保护?怎么保护等常规问题。虽然也很重要,但感觉更需关注基础和中间层。

金融科技视角下监管需处理好四个关系

最后杨涛特别就金融科技冲击下的监管层面,谈到处理好四个关系。他认为如果我们不就金融科技监管理清思路,很大程度上就难以防范金融系统变化给对消费者带来的损害。

第一是功能监管和主体监管的关系。处理好这两者的关系并不容易。杨涛提到,从功能监管角度,一个根本的思路就是穿透金融活动使监管实现一致性,类似的金融业务用同样的监管原则应对。由此面临的问题是如何对金融活动特别是数字化以后金融功能的实质进行穿透。一方面结合原有最基本的金融功能定位,大致上可以分支付结算,即传统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二是资金与资源配置,三是风险管理,第四是市场设施,这就是功能监管。什么是主体监管?就是任你金融千变万化,不管你怎么披上数字化外衣,出了问题找谁。功能监管和主体监管是必须处理好的,都不能放弃。

第二是宏观审慎和微观审慎的关系。宏观审慎是防范系统性风险关注重大问题,它的核心是识别风险、降低风险、减少风险传染。在数字金融时代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如果用复杂网络技术来分析系统性风险传染,就会发现新金融时代对风险的判断发生了变化。数字化时代,万物互联、信息高速传递,不同节点之间快速传染,它产生了大量问题,即便交易规模不大,但是如果出现风险快速迭代传染,也会产生严重动荡。这是宏观审慎的问题。与之相应就是微观审慎,在金融科技领域如何做好微观审慎同样也是重中之重。杨涛说,大量领域都需要进行进一步的业务细分与精细化管理。金融机构大都被认为是高大上的,但是很多金融业务运行,以及相应的金融监管,实际上也有大量环节是粗放式的,没有精细化管理,所以微观审慎也很重要。

第三是常规监管和非常规监管的关系。常规监管通过常规性的工作实现包容、稳定、合规、多重目标的协调。常规监管最大的问题是监管协调。非常规监管比如公平竞争与反垄断、重大风险事件、新业态与模式,如Defi(Decentralized Finance,去中心化金融),去年Defi开始落地并在国际上产生重大影响,依托智能合约就可以建立借贷关系,没有主体,资金提供者和借贷方连在一起。这里面也有很多风险,面对这些风险怎么办?所以我们未来不得不面对分布式金融的挑战。

最后是核心监管和辅助监管的关系。核心监管是业务监管、基础设施监管;辅助监管是依靠多层次机制、环境保障和激励相容,它在主流的监管之外能否起到一些有效的补充,值得思考。

 

来源:北京立言金融与发展实验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