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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推出新版《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其所取代的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与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同时废止。从事任何形式金融业务的机构均在该银行令的管辖范围内。
变化大,时间紧
所有金融机构将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该银行令。除非另有规定,金融机构须根据附录所述内容与格式,由机构总部通过电子渠道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所有报告须在报告事件发生后的5天内通过电子渠道提交。
根据规定,自然人的大额交易报告标准为人民币50,000元或10,000美元等值外币,在现金或类似交易方面,转账交易的报告标准为人民币500,000元(或100,000美元等值外币),跨境转账交易的报告标准为人民币200,000元(或10,000美元等值外币)。需要值得注意的是,跨境外币交易限额有所降低。
根据规定,非自然人转账的报告标准为人民币2,000,000元(或200,000美元等值外币)。
通过信用卡和境外发行信用卡支付的款项也属此范围。在任何情况下,规定报告标准仅适用于一天之内相同类别的单笔交易或累计交易。
在可疑交易方面,该银行令仅就所涉及类别进行广义界定,如客户身份与行为、资金来源、异常金额或交易类型、频率和流向等。尽管该银行令中未有引用,但中国人民银行已在2013年1月发布的银发(2013)第2号公告中提出更为明确的指导,包括如何构建反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风险评估系统的方法,适用于金融机构的所有客户与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还将开展监督检查,指导金融机构改进制度与规程,解决漏报与违规处罚的真空问题;除此之外,金融机构必须自行开展人工分析,证明自有体系的正确性和准确性,同时保留银行检查的人工审核记录。
必须备份数据
如果可疑交易符合特定条件,金融机构除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外,还必须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CAMLMAC)进行报告,而所述报告可以以书面形式提交。其中特别包括中国政府、联合国安理会或中国人民银行通报的恐怖分子或恐怖组织名单所涉人员或其同伙参与的交易。必须注意的是,所述名单如有增补,金融机构应追溯历史交易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新增人员或组织的交易情况。
该银行令第22条规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反映交易分析和内部处理情况的工作记录等资料自生成之日起应至少保存5年,反洗钱调查工作在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金融机构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这表明金融机构的交易追溯期为5年。
金融机构须实时进行名称核对,因此必须实现自动化操作。该银行令未有提及政治公众人物(PEPs)限制,本土政治公众人物和军人实际上被特别排除在外。
采取行动迫在眉睫
该银行令最后强调,金融机构应承担法律责任遵守该银行令规定,如有违背将受到处罚。
我们敦促金融机构对其流程和规程进行审核,如未按照2013年1月所发指导意见实现自动化操作,当务之急是采取灵活且全面的自动化解决方案,同时在2017年7月1日前进行升级,使流程和规程完全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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